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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计量允差的误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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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商品计量在经济贸易中应用十分广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研究商品计量有关规律十分重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1][2],在全国范围实施。

  本文研究了商品计量误差的出现规律和计算、抽样。根据误差理论基本原理[3],配合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说明了这些规定的合理性,为商品计量提供了基础[4]。

  1 有关概念和规定

  1.1 有关概念

  (1)偏差=实际值-标称值

  例如:对商品而言,偏差=(商品实际量值)-(商品标称量值);对定量包装商品,偏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2)负偏差

  不言而喻,负偏差为偏差的负值。即:

  负偏差=(商品标称量值)-(商品的实际量值)

  如限定负偏差为20g,则实际量值比标称量值多了不限,而少了则不得超过20g。

  (3)商品误差

  商品计量允差的误差理论中的误差指商品误差,它等于商品实际量值减商品的标称量值,即上述偏差。

  1.2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有关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予包装商品。定量包装商品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若不用法制手段监督管理,不法分子将趁机坑害消费者,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制定相应的规定尤为重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此发布了有关规定。

  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而言,其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负偏差,而与其标注的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负偏差。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而言,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平均偏差应大于或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过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3的规定。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

  1.3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有关规定

  零售商品是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1][3]。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表4、表5规定的负偏差。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应按表6的规定随机抽样核称,平均偏差应大于或等于零,并且单件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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