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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GB/T7722-2005《电子台秤案》新增内容及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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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被国内衡器行业普遍喻之为“ 衡器界圣经”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OIML R76 国际建议, 经过近十年的全国范围的宣贯, 已广泛被国内同行所接受, 为我国非自动衡器的标准、规程与 OIML 的全面接轨奠定了基础。由于台案秤在中国属于最为量大面广的产品, 据统计全国衡器行业 2004 年生产的台、案秤总数约为 285 万台, 而且每年以 5%~6%的增长速度递增。家用秤产量约为 1, 038 万台, 销量同比增长61.3%。特别是电子计价秤出口大幅攀升 109.9%。家用秤出口增幅每年稳定在 30%以上。由此可见台案秤的产量已在中国衡器行业中占了统治地位。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早在 2001 年就组织力量由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和蓝星沈阳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负责对原 GB/T 7722- 1995《 电子计价秤》进行了修订工作, 较为幸喜的是最新版的 GB/T 7722-2005《 电子台案秤》终于在 2005 年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了。该标准全面采用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R76- 1992《 非自动衡器》国际建议的内容,并对 R76 中的内容作了大量通俗易懂的解释。本标准与原GB/T 7722- 1995 比较, 有原则的区别; 与目前国内普遍执行的 JJG 555- 96《 非自动衡器通用检定规程》相比较, 又有了较大的改进。由于本标准是用于指导电子台案秤产品生产的国家标准, 因此与OIML R76 和 JJG 555- 96 比较又增加了不少与生产有关的安全、保护性能的新内容。我们认为有必要就重大改进内容逐一进行较为详尽、较为系统的介绍。

  1  适用范围的扩大

  长期以来, 在电子台案秤范畴内仅有电子计价秤一种产品有国家标准( GB/T 7722- 1995) , 而在我国占市场份额较大的电子台秤产品一直没有国家标准可依, 给制造商与质量检验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考虑到上述的原因与实际情况, 本标准名称更改为《 电子台案秤》, 将电子台秤与电子计价秤、家用秤进行了合并, 以便适应除了电子计价秤以外的其它所有的电子台秤、条码打印计价秤、电子计重秤、电子计数秤、电子家用秤等最大秤量小于 1 吨的电子台案秤产品的要求, 扩大了原标准的适用范围。使上述所有产品的制造与检验有法可依。

  2  累计的付款价均应被打印

  根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76 号国际建议( OIMLR76- 1992) 中 4.15.4 的要求, 对于带价格指示、直接向公众售货用的衡器的附加要求中指出“ 所有被累计的付款价均应被打印”。本标准的 6.11.12.2 中也已明确, 但目前我国大部分电子计价秤都有累计功能而不带打印。我国电子计价秤使用现场近期发现了大量的利用做过手脚的电子计价秤进行作弊的现象, 据分析有相当一部分作弊改装电路都利用改变累计键的功能来实现。虽然前几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了上海市有关生产厂家开会讨论, 并规定在显示中应有“ ADD1、ADD2…”, 但与 OIMLR76 规定的不打印不得累加的规定仍有很大差距,根本不可能阻止作弊现象。随着高科技技术的发展,此类利用改变累计键的功能来实现作弊的现象越演越烈。这一有累计功能而不带打印的问题也已在近来的国际交往的型式评价中暴露出来。例如: 前几年上海大和送交澳大利亚的 ACS- A 型电子计价秤的型式评价中,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局的书面型式评价中明确指出“ 所有被累计的付款价均应被打印”,有累计功能而不带打印不符合 OIML R76 的要求。随着我国加入 WTO, 国际贸易往来的增多, 此项条款应引起重视, 并应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过渡解决的办法与时间表。GB/T 7722- 2005《 电子台案秤》起草小组在报批稿的编制说明中明确“ 鉴于目前我国还未执行所有被累计的付款价均应被打印的要求, 应要求各生产厂家在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 对于新出厂的电子计价秤凡有累计功能均应配有打印接口, 作为过渡。”我们认为解决的办法应归结为三种: 第一, 国家执法部门应提出一个时间表,对于全国各地目前还在流通领域使用的电子计价秤, 如不配备打印机, 建议采用拆除累计键, 铲除可能误导消费者的作弊根源; 第二, 从标准实施之日起, 对于新出厂的电子计价秤, 凡有累计功能还未配有打印接口的, 一律不准出厂。凡有此功能的电子计价秤, 要实现打印机与秤配套销售。如在市场上发现违规操作, 应追究制造商或使用者的责任; 第三, 从标准发布之日起, 凡有此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申请形式批准, 要实现打印机与秤配套测试。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跟上, 则本标准的规定将会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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