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JJG672-2001规程和GB/T213-2003标准中氧弹热量计计量性能要求上的差异的分析和建议
前言
氧弹热量计是用于测定固体、液体燃料热值的计量仪器,广泛应用于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水泥、造纸、科研等行业,尤其是能源生产和能耗企业必备的重要仪器,其测量精度和效率直接影响着经济效益,因此氧弹热量计的计量性能的好坏至关重要。在长期的检定工作和与使用单位的交流中,笔者发现对于氧弹热量计计量性能的要求在实际使用中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主要是JJG672-2001《氧弹热量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国家标准GB/T213-200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以下简称标准)中对氧弹热量计的计量性能要求上存在很多或大或小的差异。对于同一台仪器,如果依据标准判断是合格的,但如果依据规程判断又可能是不合格的,反之亦然,这让很多用户感到迷惑,不知到底应该以哪一个为准,下面笔者就规程和标准中对氧弹热量计计量性能要求上存在的差异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供大家讨论。
1 规程和标准的差异
在规程中,对氧弹热量计的计量性能要求主要是搅拌热、热容量重复性、热值误差、平衡点稳定性四个方面,下面就规程和标准中对这四个方面要求的差异一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1.1 搅拌热
在规程中,等温式热量计在首次检定中对搅拌热有明显的规定:将热量计的内筒温度、外筒温度调到与室温相差不大于0.1℃,开动搅拌器连续搅拌10min,搅拌前后量热体系温度升高不超过0.01K。由于大部分热量计的热容量在(9000~11000)J/K,换算成热量就是(90~110)J。
标准中在对搅拌器的规定中对搅拌热也有明确的规定:当内、外筒温度和室温一致时,连续搅拌10min所产生的热量不应超过120J。
由此可以看出,在对搅拌热的规定上,对大部分热量计而言,规程中搅拌前后量热体系的温升不超过0.01K的要求要比标准中搅拌前后所产生的热量不超过120J的要求要高。
1.2 热容量重复性
热容量是热量计一个很重要的指标,规程中对热容量重复性是用极差来表示的,具体要求如下:在规定条件下,用燃烧热标准物质苯甲酸检定热量计的热容量5次,按不同的平均热容量,其极差不大于表1的规定。
标准中对热容量具体要求如下:在规定条件下,用燃烧热标准物质苯甲酸进行热容量标定一般应进行5次重复试验,计算5次重复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其相对标准差不应超过0.20%;若超过0.20%,再补做一次试验,取符合要求的5次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仪器的热容量。若任何5次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都超过0.20%,则应对试验条件和操作技术仔细检查并纠正存在问题后,重新进行标定,舍弃已有的全部结果。在使用新型热量计前,需确定其热容量的有效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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