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验对分光光度计的要求与评价
中国药典(1995年版)二部采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测定药品的“吸收系数”(E1%1 cm值)的有45项,用于“含量测定”的有398项(其中应用标准E值的占237项,标准品的占161项);用作“鉴别”(包括测定波峰λmax、波谷λmin或A峰_A峰比值、A峰_A谷比值等)有337项;用作“检查”药品纯杂程度的“透光率”T值或“吸光度”A值的共43项;测定药物制剂的“溶出度”(或释放度)的有102项;测定“含量均匀度”的有75项。显然,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已成为药品检验的重要分析方法。测定结果的准确程度与仪器的性能指标密切相关。本文根据中国药典并参照新版的日、英等国家药典,提出对仪器性能指标的基本要求和对仪器选型、验收的综合评价。
1 波长范围、准确度和重现性
药典中通常使用的波长约在210~600nm。实际试样扫描时波长范围要适当延伸,一般不窄于200~700 nm即可。仪器光源氘灯短波能量低,光电检测器对短波光的灵敏度也低,而溶解试样所用的溶剂对短波光的吸收较大,总的效应是波长愈短,定性定量测试的难度愈大。仪器即使在200 nm处能调零(调100%T或0A),也不一定能在220 nm处测定样品的最大吸收A峰值。例如降血压药卡托普利的原始标准有一项鉴别是在205 nm处测定λmax的A峰值(扫描时延伸到200 nm),实测时只有少数几种型号的仪器能完成这项测定,该标准修订时删除了这项鉴别。
可见,应用范围往往受到仪器性能的制约。一些中高档仪器的波长范围短波延伸到190 nm甚至到185 nm,这标志着仪器性能优良,实际使用的选择余地也较宽。中国药典对仪器的波长准确度未作具体要求,但规定试样的最大吸收波长允差为±2nm,考虑到样品本身的偏差,一般普及型仪器波长准确度为±0·5 nm即能符合要求(英国药典1993年版规定仪器的波长准确度在200~400 nm内允差为±1 nm,在400~600nm内为±3 nm)。在进行计算分光光度法(如双波长法)测试时,测试点往往在吸收曲线的峰肩上,波长误差会造成较大的附加吸光度误差,仪器的波长准确度须达到±0·2nm或更小,只有中高档仪器才能满足要求。
波长准确度可方便地应用仪器自身的光源氘灯的特征谱线486·0 nm、656·1 nm作检定或校正的基准。对于中高档扫描型仪器还可以选用低压汞灯、氧化钬滤光片、高氯酸钬溶液的波谱峰在指定的谱宽下作检定校正[1]。
仪器的波长准确度劣于指标值时应进行校正。具有自校功能的中高档扫描型仪器, 一般自校1~2次即可符合要求。对于中低档数显式仪器,波长准确度指标Δλ≤±0·5 nm,如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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