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波液压网 欢迎你,游客。 登录 注册

浅谈电子衡器的标签要求

版权信息:站内文章仅供学习与参考,如触及到您的版权信息,请与本站联系。

  一、引言

  电子衡器被国家列为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作为一种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产品,为了管理的需要,国家标准对于产品的标签给出了不少明确要求,但这并没有引起制造商足够的重视,市场上销售的衡器标签多数没有完全符合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也没有注意此问题,有些不法商人利用消费者的无知和管理的漏洞,用不符合标准标识要求的衡器销售商品来欺骗消费者,因此有必要对标签要求进行说明,从而引起制造商足够的重视,本文以非自动衡器的标签要求进行详述,其他类衡器标签要求与其相似。

  二、国家标准中的电子衡器标签要求

  我国有多个电子衡器标准,分别针对不同的电子衡器,如 GB/T7723- 2003 是用于固定式电子衡器,GB/T7722- 2005 是用于台案秤,GB/T11883-2002 是用于吊秤等等,但这些衡器均属于非自动衡 器 , 标 签 内 容 要 求 基 本 是 相 似 的 , GB/T7723- 2002 《固定式电子秤》 8.1 条“标志”一节对此做出了规定,标志的内容包括:

  A.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

  B.准确度等级;

  C.最大秤量 Max、最小秤量 Min、检定分度值 e;

  D.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E.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F.产品编号及制造日期;

  G.采用标准号。

  “标志”这一节描述了衡器标签需要包含的内容,它提出了标签最基本的要求,即应该包括制造商名称、计量特性描述、许可证标识 (法制管理信息)、产品信息 (包括名称,型号,编号,制造日期) 和采用标准信息等,如此基本的信息标识,却并非所有的产品标签均能符合,以下是两个在售的产品标签实例(见图 1),其中标签 1 缺少产品名称和标准号;标签 2 缺少的信息则更多:等产品名称、最小秤量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编号。类似如此明显有信息缺失问题的产品标签在市场上随处可见。

  如果细细研究标准,就会发现标准中标签的每个条目均是有依据的,不应随意给予删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应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同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可见产品标签中标识产品名称、制造厂名称、地址、产品型号规格、等级是法律要求,标准中要求标识制造厂名称和商标、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准确度等级是有法律依据的。

  电子衡器作为计量器具,同时也应符合计量器具管理的要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的第四章:“证书和标志”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其产品的明显部位 (或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可见标准中要求电子衡器上标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编号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电子衡器没有作为计量器具使用,如用于教育,工厂过程计重等特定用途,并非用于贸易结算场合,此时可以不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但此类衡器如与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衡器外观极为相似,极有可能被不法商人不合理使用,从而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因此有必要给予中文警示说明,JJJ555- 1996 9.1.3 附加标识中对这些特定用途的电子衡器提供了一些标识举例“不用于贸易结算”、“专用于……”。

你没有登陆,无法阅读全文内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标签:
点赞   收藏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