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标准、规范文本编写的规范性要求
1 引 言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在 GB/T 20000.1—2002 中 2.3.2 对“标准”作了如下定义:“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 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因此, 可以说标准是一种特殊的文件, 标准的本质特征是统一, 不同级别的标准在不同范围内进行统一, 不同类型的标准从不同角度, 不同侧面进行统一。
标准文本既是统一的标尺, 也是统一作业、指导作业的重要文件, 它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严密性和适应性。然而颁布的现行标准中, 存在着滞后性、不适应性和不规范性问题。标准存在滞后性、不适应性问题可能有着复杂的原因, 是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但是规范性的问题, 相对较好解决,只要我们认真去做, 深入去做, 全方位去做, 就一定能做好。因此, 本文仅对标准中规范性的问题展开讨论, 提出一些建议。
2 标准文本中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2.1 标准中应正确使用和表达法定计量单位
2.1.1 有关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相关规定
( 1) 相关法规的规定: 198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1984 年《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中明确规定,“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2) 相关标准的规定:GB/T1.1—1981( 1993、1987和 2000 进行过三次修订) 中规定“:标准中的数学符号、物理量符号、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标准规定。“”标准中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已订标准中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在标准修订时, 必须改为法定计量单位。”GB/T7713—1987 和 GB/T 7713.1—2006 中也规定“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此外在 GB/T 20001.4—2001 规定“应使用 GB3100、GB 3101 和 GB 3102 的规定的量、单位和符号。”
尽管国家以标准形式规定了法定计量单位、量、单位和符号的使用, 但是, 在很多的文件和技术文本中, 仍可看见许多与国家标准规定不一致的表示方法。如: 随意增加下标或其他信息修改标准化的单位符号, 将“Umax=500 V”的正确表示方法误写作“U=500Vmax”; 把两个不属于可比较的非同一类量物理量进行相加减, 将“220×( 1±5%) V”;“220×( 1±0.05) V”“;220V, 具有±5%的相对误差”“;220V±11V”等正确表达相对误差的方法错误的写作 220V±5%。
2.1.2 标准文本中存在的不规范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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