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器初始置零和补充称量性能认知
2004年度电子计价秤国家监督抽查试验中,出现了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表现为对技术法规和产品标准要求理解的差异,主要围绕着初始置零和补充称量性能试验展开。下面我们谈一下自己的理解与看法,与有关方面及同仁商榷。
标题中作为定语的衡器,是指非自动衡器,电子计价秤属于直接向公众售货用的非自动衡器。对自动衡器静态技术要求和测试的初始置零范围和补充称量性能测试来说,本文仅能作为参考。
1 初始置零范围和补充称量性能测试
初始置零是电子衡器基础性功能之一,初始置零装置是电子衡器重要的结构组成部分,初始置零范围的大小影响到电子衡器称量性能的确定。因此,衡器的法制计量组织技术法规R76国际建议(OIMLR76)和我国检定规程JJG555—96都对此作了规定。
由于这方面的规定R76与JJG555—96等同,所以本文基本上采用R76的章节号来作出分析和说明。R76-1附录A强制性非自动衡器测试程序, A·4·4称量性能测定的子条款—A·4·4·2补充称量测试(supplementary weighing test)是这样叙述的。对于初始置零装置的置零范围超过20%Max(最大称量)测试。这里,有人将“此范围的上限”理解为20%Max,单从字面的描述上看,显然就不妥。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 A·4·4·2补充称量测试的标题后有一个括号(4·5·1),这是该项测试程序存在的基础和缘由,即衡器的技术要求。我们来看看它大致的内容。
4·5·1最大效果(置零装置和零点跟踪装置),初始置零装置的总效果,不得大于最大称量的20%。如果试验表明,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于经初始置零装置补偿过的任一载荷,衡器均能满足3·5最大允许误差(mpe)等的要求,则初始置零装置可以具有一个较大的范围。
正是衡器技术要求有“在规定(specified)的范围内对于经初始置零装置补偿过的任一载荷”,在其对应的测试程序才有了以初始置零装置的置零范围的上限作为零点来进行补充称量试验内容。可以这样理解,只有以初始置零装置的置零范围的上限为零点,进行从零点到最大称量的称量性能试验,方知经过补偿过的任一载荷,是否满足mpe的要求;假设只是经过除其上限的任一界限(如采用20%Max)作为否满足mpe的要求的试验结果的。
技术法规R76和JJG555—96可划分为递次相关的三个层次。其一,计量和技术要求;其二,测试程序;其三,试验报告(Pattern Evaluation Report)。
计量和技术要求是该衡器技术法规的主体内容和基础;提供标准化的测试程序,是为了用统一和可溯源的方法来评定衡器的计量和技术要求;使用这些测试程序与其相关配套的试验报告是为了促进和方便计量管理部门及试验室之间所取得试验结果的交换与相互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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