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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引起二次噪声特性及评价量实测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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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运营引起的临近建筑物内的二次辐射噪声已经成为噪声扰民的主要因素之一。有效的认识建筑物内的二次辐射噪声的特性是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地铁引起室内二次辐射噪声的先决条件。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关于噪声特性及噪声评价的研究是针对空气传播的噪声[1-4],轨道列车引起二次辐射噪声的研究相对较少[5-6],储益萍[7]对地铁引起的室内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相关性进行了分析,杨碧君等[8]通过主观评价试验对地铁引起的室内噪声烦恼度评价量计权因子进行了修正。从各国现有的地铁引起二次辐射噪声的定义的范围看,对二次辐射噪声频率范围的认定并不统一,欧洲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明确提出地铁引起二次辐射噪声频率范围,而是根据等响曲线最小听力阈值来确定低频噪声的范围。德国定义的低频噪声的频率范围主要根据其国家标准DIN 45680所定义低频噪声最小听力阈值作为基准,DIN 45680定义的低频噪声的频率范围为10~80Hz,它主要考虑了社会生活产生的噪声频率范围,日本定义的低频噪声频率范围与德国相同;瑞典的低频噪声频率范围定义为31.5~200Hz,丹麦的低频噪声频率范围定义10~160Hz,美国公共交通协会快速轨道交通设备设计(TPTA指南)、美国联邦交通管理局[9《机械振动—由轨道系统引起的二次辐射噪声和振动》[10]第1部分一般指南认为引起建筑物的二次辐射噪声在16~250Hz。中国现行标准对地铁运行引起的室内二次辐射噪声频率范围的规定差别也很大,台湾没有专门规定轨道交通引起二次噪声的频率范围,但是定义低频噪声的频率范围定义20~200Hz,JGJ/T 170-2009《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中规定地铁引起的二次辐射噪声的频率为16~200Hz,DB31/T470-2009《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室内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HJ 453-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认为引起室内二次辐射噪声的频率范围为20~20kHz。

    对于评价低频噪声采用的评价指标,各国的标准也是不统一的。德国、日本、瑞典采用分频多值的评价指标。美国公共交通协会快速轨道交通设备设计(TPTA指 南)、美联交通管理局及SO143871:2005关于轨道交通与列车引起二次辐射噪声采用的评价量为列车经过时室内的慢挡最大噪声级(记为LAsmax);瑞典Boverket铁路管理局、丹麦环境保护机构、世界卫生组织、JGJ/T 170-2009、DB31/T470-2009均推荐使用等效声级及快挡最大声级(记为LAfmax)作为评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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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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