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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通用试验准则对组合试验的规范作用——静态温度与温度对空载示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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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国际衡器技术法规计量要求和强制性试验程序对四项、二对试验—蠕变与回零、静态温度试验与温度对空载示值的影响提出了可以结合起来进行的规定。

  我们知道, 这些国际衡器技术法规在性能测试描述的开始, 首先通过“通用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给出了对整个试验过程每项试验必须遵循的准则。

  应该看到,“通用条件”包括的内容挺多, 但是,由于只在描述试验程序章节的最前面独立于所有其他试验项目提出, 其后面具体的每项试验不再在其程序的叙述中作相对应的详细规定和安排。因此,可能给具体的每项试验、尤其是组合性试验的实施操作带来困惑, 给实现本国际衡器技术法规的根本目标———“旨在提供标准化的要求和测试程序, 以便用统一的( uniform) 和可溯源的方法, 来评定衡器的计量特性和技术特性。”增加了实际使用时,把握上的难度。

  上世纪末, 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衡器的制造和使用已基本完成了从机械衡器到电子衡器的过渡。下面我们以电子衡器为例, 对静态温度与温度对空载示值的影响二项的组合试验做些分析和说明。衡器国际技术法规给出了两种温度界限———法定温度界限( prescribed temperature limit) 和特殊温度界限( special temperature limit) 。本文讨论问题是选择“法定温度界限”的高准确度级衡器Ⅱ、中准确度级衡器Ⅲ和普通准确度级衡器Ⅳ作为对象, 几乎涵盖了衡器的全部, 在流通商品的法制领域有着普遍意义。

  二、两项试验之间的恢复

  由衡器技术规范得知, 影响因子温度试验一个最有效的方法与过程需从 +20℃~+40℃~- 10℃~+5℃~+20℃进行一个循环。每个温度阶段要进行静态温度称量性能和温度对空载示值影响的二项实验, 试验程序要求, 时间上相连的两试验间, 一般需要考虑“恢复”( recovery) 。

  上述的五个温度阶段, 开始的是 +20℃, 是参考温度( reference temperature) 。该阶段各进行了一次静态温度的称量测试和温度对空载示值影响试验,试验的顺序是先静态温度称量, 后对空载示值影响。遵循整个性能试验的“通用条件”要求, 考虑这两项实验对衡器的作用结果和两试验项目的顺序, 该情况下, 两项试验之间衡器应该得到充分地恢复( shallbe allowed torecover sufficently) 。即: 静态温度称量性能试验后, 衡器必须在 +20℃条件下恢复如初, 方能进行下面的温度对空载示值的影响试验。

  这里的 shall be allowed 译作“应允许”, 似乎不如译为“应得到”, 在语气的分量上更能表达原国际技术法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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